沙县人民政府文件
沙政[2008]326号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沙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闽政办[2008]8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污水处理费开征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06]12号)以及《三明市物价局关于沙县城区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批复》(明价[2006]160号)精神,我县污水处理厂已于2007年底竣工并投入运行,经2008年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县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调整沙县城区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标准
从2008年10月1日抄见用水量起,沙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40元/吨调整为0.80元/吨。
二、征收范围和委托征收单位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委托征收单位仍按《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沙县城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沙政[2004]42号)精神执行。
三、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代征单位于次月10日前将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统一上交县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和支付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行费用。
四、做好调整前的宣传准备工作
县污水处理厂筹建处要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受委托征收单位县自来水公司要及时对接,按时征收到位。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