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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自来水公司 投诉电话:0598-5823071 信箱:sx_shui@126.com 传真:0598-5823071 地址:沙县新城中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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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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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主体:县规划建设局。 二、征收范围: 凡在城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人民团体、三资历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外地驻沙单位、外来施工企业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使用的各类临时工、季节工)、城镇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三、征收标准: (一)城区范围内的所有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月每户9元计征; (二)驻沙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册人员(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月每人3元计征,费用由单位支付。 (三)营业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所面积计征。 1、饮食业:30m2 以下的按每月30元计征,30m2 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每月0.50元/m2 计征。 2、服务业:按每月1元/m2 计征,其中澡堂、桑拿、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300m2 以下按每月1元/m2 计征,300m2 以上部分按每月0.30元/m2 计征。 3、旅店业:按每张床位每月5元计征,征收额按70%的开房率计算(在册人员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4、娱乐场所、废品收购:按每月1元/m2 计征。 5、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按每月0.50元/m2 计征。 6、超市、家具店:500m2 以内(含500m2 )按每月0.50元/m2 计征,500m2 以上超出部分按每月0.10元/m2 计征。 7、早市、夜市摊点及其它固定摊点按每日每个摊点3元收取,大排档按每月120元计征。 8、饭店、宾馆、招待所、旅社的餐厅、食堂、舞厅等对外营业性场所,按本《规定》第三条第 (三)项第1、4目规定标准计证。 (四)交通运输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车型类别计证(车辆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不能征收的除外)。 1、小型轿车(5座以下)按每月4元/辆计征。 2、中巴车按每月8元/辆计征。 3、大客车按每月10元/辆计征。 (五)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1元/m2 一次征收。 (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特困居民户,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可持有关证件报请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先征后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 (一)城区自来水供水范围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部队、人民团体、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居民户由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提供单位、住户变动资料,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征。 (二)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县财政局代征。 (三)自备水源的单位、住户、水表盲区用户和其他漏缴、补缴的单位、个人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负责征收。 (四)交通运输车辆委托县稽征所代征。 (五)早市、夜市摊点及其它固定摊点、大排档委托县城建监察大队代征。 (六)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垃圾处理费列入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缴纳,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手续时代征。 五、本通告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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