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解决城区污染治理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0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9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沙县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3〕商382号)及《三明市物价局关于沙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明价〔2003〕2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设城区污水处理厂,并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污水处理费范围 沙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工,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列入污水处理费开征范围。 二、开征污水处理费标准 (一)按省物价局闽价〔2003〕商382号文批复和市物价局明价〔2003〕219号通知,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0元/吨计征,按实际用水量征收;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费的计费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二)考虑到我县目前实际情况,结合县委办沙委办〔2003〕63号《会议纪要》精神,城区工矿企业在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前暂按0.20元/吨计征。 (三)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居民,按县委、县政府的减免水费政策,予以减免污水处理费。 三、委托征收单位 使用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委托环保局代征。 四、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代征单位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统一上交县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和支付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营费用。 五、征收污水处理费执行时间 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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